請問一下,既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條不再適用了,而且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只寫到「本會委員應遴選具有法政相關學識、經驗之公正人士擔任。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1/3。」那麼直轄市、縣市的選舉委員會同一黨籍者不可超過多少比例,為什麼依然沿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條寫的1/2啊?
最佳解的答案已經過時。
修法後為:
42.縣(市)選舉委員會中同一黨籍之委員不得超過委員總額多少?(A)三分之一(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