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下列何者不屬之?
(A)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B)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C)期限
(D)代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9), B(299), C(183), D(2730), E(0) #399966
統計: A(239), B(299), C(183), D(2730), E(0) #399966
詳解 (共 7 筆)
#569394
行政處分的附款:
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期限、
條件、
負擔。
109
0
#625797
附款之意義:
添加於行政處分用以補充或限制行政處分效力之條款。
ex:甲申請設立工廠,乙行政機關同意,可是乙規定甲要5月1號才可以開始。這個5月1號就是個"附期限",這個期限就是一個"附款"。即行政機關同意設工廠主要的行政處分之效力,必須是在5月1號才能開始。
出處:陳治宇老師課堂筆記+講解
37
0
#4562736
第 93 條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
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
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11
0
#766459
請參行程法第93條
6
0
#592444
附窾是什麼意思?
1
2
#1486686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