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業人員行為準則」,經手人員自知悉公司推介予客戶某種有價證券或為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執行及完成某種股票買賣前後幾日內,不得為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帳戶買賣該種有價證券?
(A)五日
(B)五個營業日
(C)七日
(D)七個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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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580), C(1209), D(735), E(0) #1867915
統計: A(80), B(580), C(1209), D(735), E(0) #1867915
詳解 (共 3 筆)
#3697354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業人員行為準則 第11條
經手人員為其個人帳戶買入某種股票後三十日內不得再行賣出 ,或賣出某種股票後三十日內不得再行買入。但有正當理由並事先以書面報經督察主管或其他由高階管理階層所指定之人允許者,不在此限。
經手人員自知悉公司推介予客戶某種有價證券或為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執行及完成某種股票買賣前後七日內,不得為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帳戶買賣該種有價證券。但得事先獲得督察主管或其 他由高階管理階層所指定之人書面批准,提早於前後二日以上 買入或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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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6997
是七日喔 非七個營業日 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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