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經手人員如知悉其個人交易將與公司所管理之基金或全權委託帳戶為同一 種股票之交易買賣,個人交易不得於該買賣交易前後七個營業日內為之。但得事先獲得督察主管 或其他由高階管理階層所指定之人書面批准,提早於前後幾日以上買入或賣出?
(A)1 日
(B)2 日
(C)3 日
(D)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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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6), B(2233), C(412), D(40), E(0) #20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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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2944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 

(三)個人交易之限制

2.經手人員除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及基金經理人 應遵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四條 第一項之規定外,如知悉其個人交易將與公司所管理之基金或 全權委託帳戶為同一種股票及其衍生性商品之交易買賣,個人 交易不得於該買賣交易前後七個營業日內為之。但得事先獲得 督察主管或其他由高階管理階層所指定之人書面批准,提早於 前後二日以上買入或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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