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關於民法規定的侵權行為救濟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受害人得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B)若受害人已死亡時,則其家屬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C)損害賠償的範圍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以金錢賠償為例外
(D)損害賠償限於財產的損害,不及於人身與所失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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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0), C(27), D(233), E(0) #3214176
統計: A(0), B(10), C(27), D(233), E(0) #3214176
詳解 (共 3 筆)
#7345129
民法§184: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1.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2.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2.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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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94: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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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13:損害賠償之方法~回復原狀
1.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2.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3.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2.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3.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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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95: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1.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3.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2.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3.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民法§216:法定損害賠償範圍
1.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2.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2.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D:包含人身損害及所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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