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依《教師法 》第十六條有關之規定,下列何者是教師的權利? (A)參與協商抗爭..-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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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Yabie 高一下 (2018/01/20)
名 稱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n年 06 月 18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 查看完整內容 |
7F swimfish 大二下 (2019/03/30)
法規名稱:教師法 英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第 四 章 權利義務 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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