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 和君所有財產(上市公司股票1百萬股)於死亡前半個月悉數贈與母親(贈 與日收盤價25元、死亡日收盤價23元),死亡時其配偶名下無任何財產,並 主張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依我國稅法相關規定下列何者 正確?
(A)和君母親應拋棄繼承以免被補徵贈與稅
(B)遺產總額2千5百萬元
(C)前開請求權金額1千1百50萬元
(D)前開請求權金額0元。[遺7、民法1030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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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37), C(42), D(35), E(0) #285562

詳解 (共 2 筆)

#227931
按民法1030之1列入請求權計算範圍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 財產為限;和君生前應繳贈與稅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 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三、死亡時贈 與稅尚未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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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476

我國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 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 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 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所以此分配金額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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