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 ) 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之農業區土地,於發布實
施前已持有該土地,於發布實施後第一次贈與該土地,應如何核課贈與稅?
(A)扣除土地價值全數課稅
(B)減半課稅
(C)依土地公告現值核課
(D)減徵30%。[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標準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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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32), C(10), D(43), E(0) #286539
統計: A(34), B(32), C(10), D(43), E(0) #286539
詳解 (共 1 筆)
#527976
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行水區、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使用分區管制內容與保護區相同者,扣除該土地價值之半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除全數:
(一)水源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前已持有該土地,於發布實施後發生之繼承、第一次移轉或繼承取得後第一次移轉者。
(二)本法第十二條之一施行前已持有該土地,於施行後發生之繼承、第一次移轉或繼承取得後第一次移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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