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何者正確?
(A)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除依國籍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許可外,內政部知有
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 3 年得予撤銷
(B)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其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受國籍法第 19 條第 1 項
規定撤銷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C)撤銷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處分前,由外交部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D)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仍得擔任行政院各部政務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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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2), B(1342), C(329), D(91), E(0) #1569211
統計: A(252), B(1342), C(329), D(91), E(0) #1569211
詳解 (共 6 筆)
#2177224
(A)(B)國籍法19條 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除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許可外,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二年得予撤銷。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銷。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其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受前項撤銷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
(C)撤銷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處分前,內政部應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19條)
(D)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第10條)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其餘請自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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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0059
每次看到國籍法第 9條跟第 19條就很疑惑,為什麼允許中華民國國民擁有雙重國籍,卻不允許想要歸化的外國人擁有雙重國籍?
擔任公職還有話說,但只是當一般國民就很沒必要....如果是權利與義務的對等,那就把它規劃好就好啦!
比如說健保繳費問題,那就把繳費的制度規畫清楚公平,台灣是有多好,還是政府不想把事情複雜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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