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以下那一個選項並非是美國於1883 年通過潘德頓法(The Pendleton Act)的主要目的?
(A)設置文官委員會
(B)職位任期保障
(C)建立職位分類制度
(D)公開考試任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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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3), B(501), C(1499), D(297), E(0) #161693
統計: A(613), B(501), C(1499), D(297), E(0) #161693
詳解 (共 8 筆)
#120316
美國1883年通過文官法(潘德頓法),正象徵文官制度以功績制為核心的競爭考試模式將蔚為改革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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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329
美國1883年通過文官法(潘德頓法),正象徵文官制度以功績制為主流
主要目標:
文官委員會
公開競爭的考試
職位任期的保障
文官制度去政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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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7044
pendleton act 1883首次確認了美國聯邦政府的人事管理原則,即競爭考試、職務常任和政治中立[1],並將此原則法制化、制度化,成為美國文官制度的基本原則。 (C)建立職位分類制度>>職位分類是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產物。西方國家對文官職位的傳統分類,以盛行於英國的品位分類制為典型。品位分類以擔任公職的人為中心,依其身份和資格決定地位高下、待遇厚薄,而不考慮其所任職位的工作性質、數量和質量。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後,由於政府行政職能日益擴展,職位專門化和技術化不斷發展,政府部門深受企業經營的影響,政府文官職業化日益廣泛,於是職位分類制應運而生。最先實行職位分類的是美國。1905年芝加哥市政府首先確認在公務人員中以職務分類為基礎的原則,並從1909年始制定《職務分類法》,1912年正式實行。1923年,美國國會通過第一個《職位分類法》。1949年國會又通過新的《職位分類法》,調整原來職位分類結構,並一直執行下來。此後,加拿大、法國、泰國等國在不同範圍內實行職位分類制度。職位分類以「事」為中心,即職位的工作、責任及所需的資格條件,不同於品位分類的以「人」為中心;職位分類重視工作和責任,待遇隨著工作和責任加重而提高,不同於品位分類重視「名份」,只要「名份」提高便增加待遇;職位分類具有較大的科學性和專業化,不像品位分類缺乏科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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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533
美國於1923年已有職位分類法~故非1983年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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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730
pendleton act 1883確立考試任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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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650
104年行政學:美國1883年潘德頓法(文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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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957
文官委員會認為人事行政應該由中央監督,讓強而有力的機構保護公務人員免受政治恩寵人物之勢力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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