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傳票應記載之事項?
(A)被告之年齡
(B)被告之職業
(C)被告之性別
(D)被告之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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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1293), C(11), D(29), E(0) #1627957

詳解 (共 3 筆)

#3839754

 第 71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已修法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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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5064

(A)被告之年齡(X;應記載)
(B)被告之職業(O;非應記載)
(C)被告之性別(X;應記載)
(D)被告之居所(X;應記載)

刑事訴訟法 第 71 條 (書面傳喚) 舊法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補充新法
刑事訴訟法 第 71 條 (書面傳喚)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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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0878

傳票        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籍貫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居所

押票        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出生地

起訴書    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籍貫、職業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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