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關於性自主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與人性尊嚴關係密切,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
(B)對於性自主權之限制,應採較嚴格之審查
(C)國家基於保護婚姻而對性自主權進行規範,其目的非屬正當
(D)國家基於保障大眾性自主權,對於性犯罪者施以強制治療,其目的應屬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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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 B(902), C(2687), D(698), E(0) #3092601
統計: A(134), B(902), C(2687), D(698), E(0) #3092601
詳解 (共 5 筆)
#5788947
(C) 國家基於保護婚姻而對性自主權進行規範,其目的非屬正當
釋554
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 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 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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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7937
鎖整排是三小==
"通姦罪造成的損害顯然大於立法目的所欲維護的利益,有失均衡"
記得這句話就可以了,結論是立法目的正當,但手段上以刑罰介入並不適合,所以C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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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8013
(C) 國家基於保護婚姻而對性自主權進行規範,其目的非屬正當 (改為正當)
J791
按婚姻制度具有維護人倫秩序、性別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且因婚姻而生之永久結合關係,亦具有使配偶雙方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之功能。故國家為維護婚姻,非不得制定相關規範,以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之履行。查系爭規定一以刑罰制裁通姦及相姦行為,究其目的,應在約束配偶雙方履行互負之婚姻忠誠義務,以維護婚姻制度及個別婚姻之存續,核其目的應屬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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