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大學評鑑辦法第 3 條規定,校務評鑑與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評鑑多久應辦理一次?
(A)每 4 年至 7 年
(B)每 5 年至 7 年
(C)每 4 年至 6 年
(D)每 5 年至 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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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9), B(51), C(137), D(8), E(0) #707179

詳解 (共 2 筆)

#1158911
第 3 條
大學評鑑之類別如下:
一、校務評鑑:對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圖書、資訊、人事及會計等事
務進行全校整體性之評鑑。
二、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評鑑:對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課程設計、
教師教學、學生學習、專業表現、圖儀設備、行政管理及辦理成效等項目
進行之評鑑。
三、學門評鑑:對特定領域之院、系、所或學程,就研究、教學及服務成
效進行之評鑑。
四、專案評鑑: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進行之評鑑。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評鑑,每四年至七年應辦理一次,並得依需要調整
之;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評鑑,得依需要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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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5566

大學評鑑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 07 日

第 3 條
大學評鑑之類別如下:
一、校務評鑑:對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圖書、資訊、人事及會計等事務進行全校整體性之評鑑。
二、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評鑑:對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課程設計、教師教學、學生學習、專業表現、圖儀設備、行政管理及辦理成效等項目進行之評鑑。
三、學門評鑑:對特定領域之院、系、所或學程,就研究、教學及服務成效進行之評鑑。
四、專案評鑑: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進行之評鑑。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評鑑,每四年至七年應辦理一次,並得依需要調整之;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評鑑,得依需要辦理之。

※補充→高中

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3 月 06 日

第 5 條
學校評鑑之類別及其內容如下:
一、校務評鑑:指基於課程教學、學務輔導、環境設備及校務發展之需求所進行之評鑑。
二、專業群科評鑑:指基於所設專業群科之群科發展、課程教學及績效表現之需求所進行之評鑑。
三、專案評鑑:指基於學校發展、轉型、退場或特定目的及需求所進行之評鑑。
前項各評鑑類別之評鑑項目,由本部公告之。
受評鑑學校之評鑑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組成輔導小組至學校實地輔導,並得辦理追蹤評鑑:
一、校務評鑑結果列為丙等以下。
二、專業群科整體評鑑結果列為丙等以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評鑑,以每五年辦理一次為原則;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評鑑,得視需要辦理之;受評鑑學校應依本法進行自我評鑑,並得向本部申請補助。
受評鑑學校之校務評鑑或專業群科評鑑,等第連續二週期取得優等,得向本部申請免受評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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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46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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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評鑑:每4~7年一次 高中以下: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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