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中等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1 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多少年?
(A)1 年
(B)2 年
(C)3 年
(D)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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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520), C(57), D(4), E(0) #407868

詳解 (共 3 筆)

#629751
第 37 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 每次均為二年。 中等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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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582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 每次均為二年。 中等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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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1490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 37 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中等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補充

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第 10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之,至多七年。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及期限,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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