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公司計算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下列何者不屬於可自未分配盈餘 中減除之項目?
(A)彌補次一年度虧損
(B)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或盈餘
(C)依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
(D)依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稅後純益轉為資本公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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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5), B(81), C(75), D(195), E(0) #1899415

詳解 (共 4 筆)

#3103614
第66條之9(未分配盈餘之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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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991
一、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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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5239
所得稅法 第 66-9 條 自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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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2181

未分配盈餘的計算方式

未分配盈餘的計算基礎,是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依規定處理的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再減除下列法定項目後的餘額:
1. 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
2. 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或盈餘。
3. 法定盈餘公積、公積金或公益金(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提列)。
4. 償債基金準備(依本國與外國條約、協議規定應提列者)。
5. 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提列者)。
6. 已依 著/其他法律轉面額等轉為資本公積之數額(或相關轉列項目)。
7. 純損項目或會計處理影響數。
8. 財政部核准之其他項目(例如公開發行公司特定股票折價、庫藏股交易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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