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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3 公務員甲之下列行為,何者應依刑法第134條之規定加重處罰?
(A)下班後至大賣場偷竊智慧型手機1支
(B)於執行勤務時,開車因過失撞傷路人乙
(C)甲就其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
(D)利用其調查犯罪之職權、機會或方法,誣陷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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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20/12/25)
第134 條 (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黃淑娥 國二下 (2023/01/01)
第 四 章 瀆職罪 第 120 條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121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122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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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Young 高二下 (2024/10/28)
第134 條 (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A) 下班後至大賣場偷竊智慧型手機1支---已下班非職務上,成立竊盜罪

(B) 於執行勤務時,開車因過失撞傷路人乙---§134不乏過失,成立國賠

(C) 甲就其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成立違背或不違背職務受賄罪(純正身分犯)

(D) 利用其調查犯罪之職權、機會或方法誣陷乙犯罪

43 公務員甲之下列行為,何者應依刑法第134條之規定加重處罰? (A)下班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