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司法院大法官針對核四預算案所作成之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預算案在形式上與法律相當
(B)預算案可稱之為措施性法律
(C)本案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故無須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D)行政院停止法定預算之執行,並不當然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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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33), C(2057), D(119), E(0) #695364
統計: A(22), B(33), C(2057), D(119), E(0) #695364
詳解 (共 2 筆)
#1184959
釋字第 520 號
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
因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一般法律案不同,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
解釋曾引學術名詞稱之為措施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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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見基於本件核能電廠之興建對儲備能源、環境生態、產業關連之影
響,並考量經費支出之龐大,以及一旦停止執行善後處理之複雜性,應認
係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即兩院代表到院陳述時對此亦無歧見。是本件
所關核能電廠預算案自擬編、先前之停止執行,以迄再執行之覆議,既均
經立法院參與或決議,則再次停止執行,立法機關自亦有參與或決議之相
同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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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6016
核四"預算"案
只要是預算就要提出後經立法院決議
只要是預算就要提出後經立法院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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