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性別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規定雇主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B)性別平等工作法課予雇主事前防治及事後補救之義務,具有民事及行政責任
(C)雇主一經接獲性騷擾之申訴,即處於知悉狀態,調查後性騷擾是否成立,並不影響其後續未採取有 效措施之行政責任之成立
(D)雇主於受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時,已擬定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及公開揭示等作為,並給予相對人處分後,如申訴人未受有損害者,縱使被性騷擾者仍處於具敵意性工作環境,雇主之法律責任亦難成立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 本法所稱性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