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何者不是勞動基準法第12條所定之懲戒解僱事由?
(A)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B)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C)勞工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D)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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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2), B(15), C(16), D(7), E(0) #2573750
統計: A(332), B(15), C(16), D(7), E(0) #2573750
詳解 (共 2 筆)
#6249411
(A) 為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 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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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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