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承上題,A 公司如經參與投標,並與交通部公路總局簽約,執行汽車年度檢驗事務,經人檢舉有未
依規定程序辦理汽車檢驗情事,交通部公路總局查證屬實後,乃通知 A 公司減少每日得驗車之數量。
請問:核減驗車數量之法律性質及 A 公司如何提起救濟?
(A)核減驗車數為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撤銷訴訟
(B)核減驗車數為事實行為,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C)核減驗車數為調整行政契約之行為,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D)核減驗車數為變更私法契約之行為,得向普通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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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20), C(200), D(25), E(0) #687078
統計: A(121), B(20), C(200), D(25), E(0) #687078
詳解 (共 2 筆)
#2890561
個人理解
法理上 行政行為併行禁止原則
但實務上 仍然可以 參最高行104判681號
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並非不能併行,此觀中央健康保險署與特約醫療院所訂定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後(行政契約),對於特約醫療院所之違約事項仍常以行政處分處以違約記點、扣減醫療費用、停止或終止特約,即其適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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