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違法行政處分未經撤銷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如何?
(A)繼續存在
(B)自始無效
(C)自處分相對人發現該行政處分違法之時點失其效力
(D)由行政機關確認後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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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7), B(80), C(28), D(17), E(0) #1027998

詳解 (共 5 筆)

#1581355

行政程序法 110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

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

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

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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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128
樓上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四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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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269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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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4014

“違法”行政處分,因為違法,不是自始不生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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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639

謝謝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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