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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35586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35586

年份:104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

43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之規定,實物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 或持分共有者,得由繼承人數多少比例及其應繼分合計多少比例,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多少比例之同 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限制?
(A)二分之一以上;二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上
(B)過半數;過半數;逾三分之二
(C)三分之二以上;三分之二以上;四分之三以上
(D)逾三分之二;逾三分之二;逾四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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