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規費法規定,有關訂有繳納期限規費之繳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金額達一定數額以上,繳費義務人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於繳納期 限內,向徵收機關申請核准分期繳納
(B)於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 5 年內,未經徵收者,不再徵收
(C)規費經核准分期繳納者,於繳費義務人繳納前,免計利息
(D)於 5 年之繳納期限屆滿前,已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者,仍得繼續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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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56), C(229), D(93), E(0) #1928195

詳解 (共 3 筆)

#3726107
規費法15條
規費經核准分期繳納者,應自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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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9541

規費法16

訂有繳納期限之規費,其金額達一定數額以上,繳費義務人不能於規定期
限內繳納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於繳納期限內,向徵收機關申
 請核准,分二期至六期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
前項一定數額,由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規費法17

訂有繳納期限之規費,於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五年內,未經徵收者,不 再徵收;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程
序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者,仍得繼續徵收。但自五
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屆五年尚未執行終結或依破產程序列入分配者,不得
再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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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規費經核准分期繳納者,於繳費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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