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情事而自行迴避時,應以書面通知之對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縣議員應通知縣議會
(B)公股出資之私法人的董事應通知董事會
(C)公立大學系主任應通知教育部
(D)直轄市政府交通局辦理工務業務之主管人員應通知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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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11), C(18), D(22), E(0) #3183536
統計: A(137), B(11), C(18), D(22), E(0) #3183536
詳解 (共 2 筆)
#7242477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6 條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
前項情形,公職人員應以書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意代表應通知各該民意機關。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之公職人員,應通知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
三、其他公職人員,應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
前項之公職人員為首長者,應通知其服務機關團體及上級機關團體;無上級機關者,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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