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A主張行政機關違法沒入其飼養之犬,A 欲要求行政機關返還該犬,A 應提起何類型之訴訟以求救濟?
(A)一般給付之訴
(B)確認之訴
(C)課以義務之訴
(D)撤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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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15), B(111), C(299), D(2448), E(0) #284898
統計: A(1615), B(111), C(299), D(2448), E(0) #284898
詳解 (共 10 筆)
#227526
依題意中,違法沒入其飼養之犬,性質上是屬於沒入處分(行政罰法第1
條參照),自可提起訴願,撤銷訴訟以資救濟。
上開情形,另有學者認為違法之事實狀態繼續存在,且有除去之可能
,自可結果除去請求權之給付訴訟以資解決,惟實務上並不承認有此
項請求權存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1859號參照)。
條參照),自可提起訴願,撤銷訴訟以資救濟。
上開情形,另有學者認為違法之事實狀態繼續存在,且有除去之可能
,自可結果除去請求權之給付訴訟以資解決,惟實務上並不承認有此
項請求權存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1859號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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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6373
原告想要排除違法「沒入處分」侵害:走撤銷訴願、撤銷訴訟(訴願1、行訴4)。
原告想要回小狗(請求回復其物):有處分基礎(即沒入處分)走撤銷訴訟合併請求回復原狀(行訴4、196);無處分基礎才是提起ㄧ般給付訴訟(行訴8)。
(故D選項有瑕疵,行訴4應加上196才能要回小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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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206
| 第 8 條 |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
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
之給付,亦同。
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
或第三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
為請求。 所以是打撤銷訴訟,一併提起給付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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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206
先打撤銷訴訟 並提 一般給付訴訟...打撤銷的確給不會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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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9756
精確點來說,是"受處分人認為該處分違法",就打撤銷,而不管行政處分本身究竟當下合不合法,因為這是交由法院來審有無理由的範圍。所以如果受處分人都認為該處分合法,自然就不會去提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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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460
違法沒入的行政處分,打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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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422
沒入為行政處分,所以打撤銷訴訟,
之後根據行訴8條2的「法定訴之客觀合併」,以撤銷訴訟為因,一般給付訴訟為果形成結合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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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049
請問~
此題關鍵字為"違法"
故對"違法"的沒入(行政處分)=>打撤銷訴訟
那如果是對"合法"的沒入不服時,那該如何救濟呢?~此時能用一般給付訴訟救濟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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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860
以行訴第八條看是提起撤銷訴訟合併請求給付,那a也不算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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