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從「教師輔導管教學生辦法」檢視教師的管教權,下列哪一種行為是被允許的?
(A)將不想聽課的學生逐出教室
(B)指示課業表現差的學生不要到校上課
(C)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D)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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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 C(387), D(199), E(0) #58216

詳解 (共 3 筆)

#42210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十六條    廢止時間:民國921016

 

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左列措施:  一、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二、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三、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四、調整座位。  五、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六、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七、扣減學生操行成績。  八、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九、其他適當措施。

 

另有,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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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17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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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0346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147&kw=%E5%AD%B8%E7%94%9F%E8%BC%94%E5%B0%8E

二十二、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口頭糾正。
  (三)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要求其打掃環境)。
  (十)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管教措                          施,並應給予學生合理之休息時間。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主動發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管教:
    (一)學生身體確有不適。
    (二)學生確有上廁所或生理日等生理需求。
    (三)管教措施有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虞。
        教師對學生實施第一項之管教措施後,審酌對學生發展應負之責任,得通知監護權人,並說明採取管教措施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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