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下列那一個階段非法律制定的必要程序?
(A)提案
(B)審查
(C)解釋
(D)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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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344), C(8869), D(1108), E(0) #136279

詳解 (共 10 筆)

#290069
立法院議案審議的讀會程序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條規定,立法院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有關議案審議的讀會程序,可以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9條及第11條等相關條文來瞭解。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四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三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
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如有出席委員提議,三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祗得為文字之修正。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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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673
立法程序 分為:提案、審查、討論、決議四步驟 

讀會是內含在討論這個步驟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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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495

第一讀會: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 先送程序委員會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提報院會朗讀標題交付委員會審查。

出席委員提議,四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

朗讀標題提案人說明旨趣大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逕付二讀/不予審議。

 

第二讀會:

應將議案朗讀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廣泛討稐→如有出席委員提議,三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

 第三讀會:

如有出席委員提議,三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除發現議案內容/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只得為文字修正→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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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167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已修法
第8條(第一讀會程序)提案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第9條(第二讀會程序)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     

第10條(對立法原旨有異議之補救程序)   
法律案在第二讀會逐條討論,有一部分已經通過,其餘仍在進行中時,如對本案立法之原旨有異議,由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將全案重付審查。但以一次為限。     

第10條之1(不須協商之議案處理)   第二讀會討論各委員會議決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得經院會同意,不須討論,逕依審查意見處理。 

第11條(第三讀會程序)   
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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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588
立法院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法律案一定要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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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524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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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565
詭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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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038
得就是可以或不可以,實務上確實常常都是逕付二讀,但法條的規定中,不是"應"所以本題沒爭議

此外在考試規則中亦指出要選擇最適切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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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502


"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這樣不就代表可以不須經過審查?

雖然"解釋"一定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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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1213

提案,審查,討論,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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