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依政黨比例代表選舉方式所選出的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若於任期中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其立法委員之資格受到何種影響?
(A)當然喪失其立法委員之資格
(B)不受影響
(C)由各政黨自行決定
(D)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依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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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00), B(290), C(41), D(59), E(0) #133776
統計: A(4400), B(290), C(41), D(59), E(0) #133776
詳解 (共 1 筆)
#303577
釋字第 331 號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之中央民意代表,係按該次選舉政黨得票總數比例方式產生,而非由選舉區之選民逕以投票方式選 出,自無從由選舉區之選民以投票方式予以罷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與憲法並無牴觸。惟此種民意代表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方符憲法增設此一制度之本旨,其所遺缺額之遞補,應以 法律定之。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之中央民意代表,係按該次選舉政黨得票總數比例方式產生,而非由選舉區之選民逕以投票方式選 出,自無從由選舉區之選民以投票方式予以罷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與憲法並無牴觸。惟此種民意代表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方符憲法增設此一制度之本旨,其所遺缺額之遞補,應以 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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