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依郵政法規定,除中華(臺灣)郵政公司(改成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其他運送業者得運送下列何種具通信性質郵件?
(A)緊急事件之通知
(B)個人信用卡帳單
(C)政府機關之公文書
(D)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
(A)緊急事件之通知
(B)個人信用卡帳單
(C)政府機關之公文書
(D)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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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 B(266), C(392), D(13752), E(1) #172974
統計: A(160), B(266), C(392), D(13752), E(1) #172974
詳解 (共 5 筆)
#597706
第 六 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
運送機關或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郵件之遞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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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365
郵政6條:
除郵政 與受其委託者外 無論何人 不可遞送 信函 明信片 或其他通信性質文件做為營業!
其他運送機關 可附送與貨物有關的通知!但不可和前項的遞送有關!
| 第六條 |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 運送機關或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郵件之遞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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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6168
郵政法 107年12月5日 修正
|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基礎郵資。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
相關罰則 第40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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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0052
得運送下列何種具通信性質郵件?不是不能運送嗎 ?這題目的意義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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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8244
郵政法 第6條
1、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基礎郵資。
2、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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