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台商陳董夫婦為台灣稅務居民,名下非美資產係以開曼控股公司持有,採用美國 FGT(可
撤銷非美贈與人信託、開曼為管轄法院)委託人陳董夫婦、受益人一家四口(兩子是美國公
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信託文書約定,受託人有全權得決定誰是受益人,信託有效期間內即使沒有分配,陳董
夫婦在台應申報所得稅
(B)信託文書約定,受託人有全權得決定誰是受益人,信託期間,當美籍受益人獲得信託本
金或孳息,兩子當期須申報,但無須繳納美國所得稅
(C)委託人去世後 FGT 將自動轉變為 FNGT,此時向美籍受益人再分配累積在信託中的收益
也無涉回溯稅(Throwback Tax)的風險
(D)信託期間委託人若發生債務風險,對資產的保護功能弱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ABD對 C的部分有回溯風險,因委託人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