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有關「無著郵件」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寄件人聲明拋棄或無法投遞免退回者,視為無著郵件
(B)無著郵件由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能獲知寄件人地址者,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
(C)無法退還之無著郵件,係無價值或不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 6 個月後銷燬
(D)無法退還之無著郵件,係有價值或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滿 3 年無人認領者變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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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178), C(888), D(94), E(0) #3355035
統計: A(56), B(178), C(888), D(94), E(0) #3355035
詳解 (共 3 筆)
#6849750
第二百零三條
1 無法投遞或按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局招領揭示一個月,逾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
A:2 寄件人聲明拋棄或無法投遞免退回者,視為無著郵件。
第二百零四條
B:1 無著郵件由本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能獲知寄件人地址者,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C: 一、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一個月後銷燬之。其性質易於腐壞或不能久存者,得由郵局隨時銷燬之。
D: 二、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無人認領者,即變賣之;其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或數量有消減之虞者,得先行變賣,並將價款保存至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為止。
2 前項退還寄件人之郵件,如原件為欠資郵件或按規定應補付郵資差額或另付資費者,於投交時向寄件人收取。
1 無法投遞或按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局招領揭示一個月,逾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
A:2 寄件人聲明拋棄或無法投遞免退回者,視為無著郵件。
第二百零四條
B:1 無著郵件由本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能獲知寄件人地址者,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C: 一、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一個月後銷燬之。其性質易於腐壞或不能久存者,得由郵局隨時銷燬之。
D: 二、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無人認領者,即變賣之;其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或數量有消減之虞者,得先行變賣,並將價款保存至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為止。
2 前項退還寄件人之郵件,如原件為欠資郵件或按規定應補付郵資差額或另付資費者,於投交時向寄件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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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0003
203條
無法投遞
或按規定
不予寄遞
而不能
退還
寄件人之郵件,
應由
原寄局
招領揭示
一個月,
逾期
無人領取者
為無著郵件。
寄件人
聲明拋棄--------A
或無法投遞
免退回者,
視為
無著郵件。-----A
204條
無著郵件
由本公司
指定之郵局-----B
拆閱處理,
能獲知
寄件人
地址者,
即將原件
裝入
特製封套,
退還--------B
寄件人;
無法
退還者,
按下列
規定處理:
一、 內裝文件
或物品係
無價值--------C
或不得為
買賣標的者,
自郵件
交寄日起
屆滿
查詢期限
一個月後--------C
銷燬之。
其性質易於
腐壞或
不能久存者,
得由郵局
隨時
銷燬之。
二、 內裝文件
或物品係
有價值-------D
或得為
買賣標的者,
自郵件
交寄日起
滿三年---------D
無人認領者,
即變賣之;--------D
其性質
易於腐壞
不能久存
或數量
有消減之虞者,
得先行
變賣,
並將價款
保存至
郵件交寄日起
滿三年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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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
退還
寄件人之郵件,
如原件
為欠資郵件
或按規定
應補付
郵資差額或
另付
資費者,
於投交時
向
寄件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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