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B)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
(C)登記機關對審查證明無誤之登記案件,應公告三十日
(D)關係人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而生權利爭執事件者,登記機關應於公告期滿後,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
第二項規定調處
統計: A(38), B(62), C(303), D(136), E(0) #902580
詳解 (共 3 筆)
土地登記規則
第84條(土地總登記程序之準用)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除本節規定者外,【準用土地總登記程序】。
第72條(土地總登記公告期間)
登記機關對審查證明無誤之登記案件,【應公告15日】。
土地登記規則
第79條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A)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
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有下列情形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
一、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
部分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之分配文件。
二、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
位置者,應檢具全體起造人之分配文件。
三、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
示為專有部分且未編釘門牌者,申請登記時,應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
所在地址證明。
四、(B)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圖說未標示專有部分者,應另檢附區分所有權人依法約定為
專有部分之文件。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
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
一:
一、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
二、門牌編釘證明。
三、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四、繳納水費憑證。
五、繳納電費憑證。
六、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七、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
地圖。
八、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前項文件內已記載面積者,依其所載認定。未記載面積者,由登記機關會
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農業、稅務及鄉(鎮、市、區)公所
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並參考航照圖等有關資料實地會勘作成紀錄以為合
法建物面積之認定證明。
第三項之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並另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第75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而生權利爭執事件者,登記機關
應於公告期滿後,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調處。(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