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選舉訴訟制度,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
(A)不得違反三審級訴訟原則
(B)不得再審之規定,違反比例原則
(C)立法機關得訂定特別訴訟程序
(D)應由行政法院審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4), B(316), C(2087), D(200), E(0) #131616
統計: A(234), B(316), C(2087), D(200), E(0) #131616
詳解 (共 10 筆)
#619882
應該是釋字442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至於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制度及相關程序,立法機關自得衡量訴訟性質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選舉訴訟採二審終結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係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圍,符合選舉訴訟事件之特性,於憲法保障之人民訴訟權尚無侵害,且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亦無牴觸。
33
0
#1023378
選舉訴訟制度:
1.選舉訴訟採二審終結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2.立法機關得訂定特別訴訟程序,衡量訴訟性質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
3.應由普通法院審理。
20
0
#1073450
高等法院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10 條: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
地方法院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8 條: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查過很多資料
都是以上述法條為準。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10 條: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
地方法院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8 條: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查過很多資料
都是以上述法條為準。
7
0
#475959
選舉訴訟:普通法院
5
0
#488625
受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訴訟之法院,至遲應於下列多久期限內審結:6個月
5
0
#448058
選舉訴訟制度,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立法機關得訂定特別訴訟程序
3
0
#1073457
行政法指的應該是指公投的訴訟!
2
0
#1072044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訴訟 一審為地方法院---二審為高等法院(終審)
總統選罷訴訟 一審為高等法院---二審為最高法院(終審)
採三級二審制
屬於三級三審制的例外
為立法機關訂定特別的訴訟程序
總統選罷訴訟 一審為高等法院---二審為最高法院(終審)
採三級二審制
屬於三級三審制的例外
為立法機關訂定特別的訴訟程序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