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公務員應迴避而未迴避,所作成之行政處分,其效果如何?
(A)無效
(B)有效
(C)得撤銷
(D)得廢止﹝95 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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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3), B(39), C(720), D(11), E(0) #142540

詳解 (共 5 筆)

#120768
行程法沒有明文規定公務員應迴避而未迴避的法律效果,學說上的解釋為:
依行程法111條第7款,行政處分具有"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無效
然而應迴避而未迴避或為「重大」瑕疵,但難認「明顯」,故不至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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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86

無效之VA-行程§111

重大明顯瑕疵說(#499)
「修改憲法亦係憲法上行為之一種,如有重大明顯瑕疵,即不生其應有之效力。所謂明顯,係指事實不待調查即可認定;所謂重大,就議事程序而言則指瑕疵之存在已喪失其程序之正當性,而違反修憲條文成立或效力之基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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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97

請問是依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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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95
本題考選部給的答案是答B或C者均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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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88

地方制度法教室:縣長任命「前配偶」為副縣長是否有效?  文 / 陳朝建教授 【台灣法律網】

一、甲說—該項人事任命適法(有效)說

二、乙說—該項人事任命違法(無效)說

結論:該部亦應予以函告無效或撤銷該項人事任命之處分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2189,&job_id=156147&article_category_id=1475&article_id=8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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