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
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下列有關人事保證之敘述何者有誤?
(A)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B)僅係於債權人不能依其他方法受償時,方由保證人為主債務人代負賠償責任,即具有補充性質
(C)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兩年
(D)人事保證關係因受僱人死亡而消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6), B(423), C(1694), D(456), E(0) #3010325
統計: A(136), B(423), C(1694), D(456), E(0) #3010325
詳解 (共 8 筆)
#5764190
民法第 756-1 條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第 756-2 條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第 756-3 條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第 756-4 條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從其約定。
第 756-7 條
人事保證關係因左列事由而消滅:
一、保證之期間屆滿。
二、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三、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四、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
第 756-8 條
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第 756-2 條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第 756-3 條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第 756-4 條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從其約定。
第 756-7 條
人事保證關係因左列事由而消滅:
一、保證之期間屆滿。
二、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三、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四、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
第 756-8 條
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72
0
#6012365
保證人以三年為限 (三寶三寶)
7
0
#6082823
人事保證不得逾3年(事不過三)
6
0
#5825655
人事保證契約的意義:在公司,員工多屬財力弱勢族群,通常公司主管會要求員工找保證人作保,以擔保員工未來若對公司侵害的賠償責任,通常對公司的損害金額,都是一筆龐大的數字,為了避免員工無法鉅額賠償,因此立法者特別設計了此種特殊的保證契約制度
6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