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
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下列有關人事保證之敘述何者有誤?
(A)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B)僅係於債權人不能依其他方法受償時,方由保證人為主債務人代負賠償責任,即具有補充性質
(C)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兩年
(D)人事保證關係因受僱人死亡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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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 B(393), C(1487), D(406), E(0) #3010180
統計: A(141), B(393), C(1487), D(406), E(0) #3010180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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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訣:三人行(人事保證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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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保證契約是什麼?
所謂的人事保證契約,主要發生在公司招募員工時,為了確保員工A在任職期間若因職務上的行為對公司造成損害,而應負起賠償責任時,由保證人B代負賠償責任的契約(民法第756-1條第1項)。
舉例:保證人B作為會計人員A的人事保證人,而會計人員A侵占公司財產,則公司便可以向保證人B請求賠償。
(C)人事保證契約的期限一次最長3年。若超過3年,縮短為3年。但當事人可以更新期限,延續保證的效力(民法第 756-3 條 )。如果沒有訂立期限,保證人可以隨時終止人事保證契約。
資料來源https://www.hr.org.tw/hr_2.asp?ctype=2&autono=2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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