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甲是某直轄市市議員,在其執行職務時有應自行迴避之情形卻未迴避,利害關係人應向下列何者申請甲 迴避?
(A)該直轄市市政府
(B)該直轄市市議會
(C)行政院
(D)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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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457), C(8), D(32), E(0) #1916356
統計: A(30), B(457), C(8), D(32), E(0) #1916356
詳解 (共 3 筆)
#3736398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7 條
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前條第二項
或第三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機關團體對收受申請權限之有無,應依
職權調查;其認無收受申請權限者,應即移送有收受申請權限之機關團體
,並通知申請人。
不服機關團體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團體覆決,受理機
關團體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無上級機關團體者,
提請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機關團體覆決。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6 條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
前項情形,公職人員應以書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意代表應通知各該民意機關。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之公職人員,應通知指派、遴聘或聘任
機關。
三、其他公職人員,應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
前項之公職人員為首長者,應通知其服務機關團體及上級機關團體;無上
級機關者,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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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1786
因為甲是**「市議員」(民意代表),針對民意代表未利益迴避的問題,法律規定要向他們所屬的最高權力機關,也就是「該直轄市市議會」**提出申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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