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下列何者非屬職務法庭認定法官有受懲戒必要時,可為之懲戒方式? (A)免除..-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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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birthday74073 國二下 (2018/01/07)
法官之懲戒如下: 一、免除法官職務: 1.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2.轉任法官外之其他職務。 二、撤職:撤除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三、罰款: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總月俸 四、申誡。 |
8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8/08/08)
(A)免除法官職務(X;可為之懲戒方式。申職免罰金) (B)撤職(X;可為之懲戒方式。申職免罰金) (C)罰款(X;可為之懲戒方式。申職免罰金) (D)警告(O;非可為之懲戒方式) 法官法 第 50 條 (法官懲戒之種類) 法官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二、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三、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 四、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或剝奪退養金。 五、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六、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或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七、申誡。 依應受懲戒之具體情事足認已不適任法官者,應予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 受第一...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