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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4 下列行為,何者侵害著作權?
(A)購買合法電腦程式,用於出租他人
(B)為評論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引用他人論述之一部分
(C)重製他人著作,作為研究所考題
(D)公開展示合法取得之美術著作原件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敝姓謝 高一下 (2016/04/23)
第 59 條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A) 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 第 52 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B) 第 54.....看完整詳解
13F
欲淚 大二上 (2018/07/28)

電影光碟也有錄音阿...

14F
windy10633 大一下 (2019/05/17)

只能強記了:

電腦著作  電腦程式 錄音 違法

電影光碟 合法

15F
阿R要上榜~不販賣 大二上 (2019/10/10)

著作權法第 60 條第 1 項前段:「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的原因如下。

依著作權理論中的「第一次銷售原則」,著作財產權人在首次將其著作合法重製物銷售時,由於已經獲得了合理的經濟報酬,因此,合法取得該重製物之人想要如何加以處置,著作財產權人都不能加以干涉。

不過,由於以美國業者為首的唱片業者軟體業者不斷地向美國政府及其他國家遊說與施壓,因此,目前大部分的國家,都規定錄音著作及電腦程式著作不必受到「第一次銷售原則」的限制;換句話說,就算他人想要將合法購得的錄音帶、CD或電腦軟體等著作重製物加以出租,還是需要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 60 條第 1 項後段才會規定:「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其原因在此。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網https://www1.tipo.gov.tw/public/Attachment/8112111259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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