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下列行為,何者侵害著作權? (A)購買合法電腦程式,用於出租他人 (B..-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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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F 阿R要上榜~不販賣 大二上 (2019/10/10)
著作權法第 60 條第 1 項前段:「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的原因如下。 依著作權理論中的「第一次銷售原則」,著作財產權人在首次將其著作合法重製物銷售時,由於已經獲得了合理的經濟報酬,因此,合法取得該重製物之人想要如何加以處置,著作財產權人都不能加以干涉。 不過,由於以美國業者為首的唱片業者及軟體業者不斷地向美國政府及其他國家遊說與施壓,因此,目前大部分的國家,都規定錄音著作及電腦程式著作不必受到「第一次銷售原則」的限制;換句話說,就算他人想要將合法購得的錄音帶、CD或電腦軟體等著作重製物加以出租,還是需要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 60 條第 1 項後段才會規定:「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其原因在此。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網https://www1.tipo.gov.tw/public/Attachment/811211125914.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