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以下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司召開股東會前,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期限對股東寄發開會通知
(B)為保護股東知的權利,公司法規定某些重大事項,例如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或變更章程、公司合併等事項,必須在開會通知之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C)倘公司未依規定寄發股東會開會通知而召開股東會作成決議時,該決議無效
(D)為使股東會得以順利召開,公司法規定倘股東無法親自出席時,得出具委託書由他人代為出席
統計: A(38), B(1042), C(2370), D(245), E(3) #145408
詳解 (共 8 筆)
股東會決議瑕疵之救濟有決議撤銷和決議無效之情形,這兩種情形的事由並不一樣。
決議之撤銷是針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律或章程,例如股東會開會之通知未按時通知、或沒有以書面通知或是召開地點不適合,這些都是召集程序有問題。
以下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司召開股東會前,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期限對股東寄發開會通知~正確。
(B)為保護股東知的權利,公司法規定某些重大事項,例如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或變更章程、公司合併等事項,必須在開會通知之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正確。
~解析 :公司法第172條(股東會召開之程序)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
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通知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詳解 :
一、問 :甲公司將於95年6月29日星期四召開股東會,一公司法第172條第一項規定,甲公司究竟最遲應於何時將股東開會通知發出﹝在此假設甲公司並未發行無記名股票﹞ 答 :
(一)若是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東常會, 應於二十天前通知, 即2006.06.09(含)前寄出。
(二)若是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東臨時會, 應於十天前通知, 即2006.06.19(含)前寄出。
(三)若是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東常會, 應於三十天前通知, 即2006.05.30(含)前寄出。
(四)若是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東臨時會, 應於十五天前通知, 即2006.06.14(含)前寄出。
[ P.S. :(含)的意思是包含當天。參考資料
公司法第172條 。]
二、問: 補選董事、監察人之事項可否於股東會以臨時動議提出?
答: 改選董事、監察人,應在股東會之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董事、監察人在任期中因故出缺,就其缺額予以補選,性質上與改選同,自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四項、經濟部六一、六、三○商一七八九七號函)
(C)倘公司未依規定寄發股東會開會通知而召開股東會作成決議時,該決議無效~錯誤。
~解析 : 股東會「決議瑕疵」之「救濟」有「決議撤銷」和「決議無效」之情形,這兩種情形的「事由」並不一樣。 「決議撤銷」是針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律」或「章程」,例如股東會開會之通知未按時通知、或沒有以書面通知或是召開地點不適合,這些都是「召集程序」有問題。所以,(C)應改成~決議得「撤銷」。
(D)為使股東會得以順利召開,公司法規定倘股東無法親自出席時,得出具委託書由他人代為出席~正確。
~解析 :公司法第177條(代理人出席)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
人,出席股東會。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
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
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
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
此限。
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
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
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答案為A
(A)董事會得以視訊會議方式為之
(B)董事會之決議,以董事所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過半數為之
(C)董事不得居住於國外
(D)董事得以委託書委託其他股東,代理出席董事會
C是決議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