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以下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司召開股東會前,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期限對股東寄發開會通知
(B)為保護股東知的權利,公司法規定某些重大事項,例如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或變更章程、公司合併等事項,必須在開會通知之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C)倘公司未依規定寄發股東會開會通知而召開股東會作成決議時,該決議無效
(D)為使股東會得以順利召開,公司法規定倘股東無法親自出席時,得出具委託書由他人代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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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1042), C(2370), D(245), E(3) #145408

詳解 (共 8 筆)

#124607

股東會決議瑕疵之救濟有決議撤銷決議無效之情形,這兩種情形的事由並不一樣。

決議之撤銷是針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律或章程,例如股東會開會之通知未按時通知、或沒有以書面通知或是召開地點不適合,這些都是召集程序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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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715
得撤銷的股東會決議當然係「有效存在」的決議,
在做成決議的內容有效的.
 
但只是召集方法不正確或違法
或是決議的方式不正確或違法。

所以.已做成決議後.
股東可以30日內向法院申請撤銷

如果係屬於公司法第191條所規定的「無效決議」,
其決議的內容違反法令章程
則因其效力「自始、當然、確定」無效,故無待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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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025
決議有效,但得申請撤銷
 
決議之撤銷是針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律或章程,例如股東會開會之通知未按時通知、或沒有以書面通知或是召開地點不適合,這些都是召集程序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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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777

以下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司召開股東會前,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期限股東寄發開會通知~正確。
(B)為保護股東知的權利,公司法規定某些重大事項,例如選任解任董事監察人,或變更章程公司合併等事項,必須在開會通知之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正確。

~解析 :
公司法第172條(股東會召開程序)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 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選任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通知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詳解 :
一、問 :甲公司將於95629日星期四召開股東會,一公司法第172條第一項規定,甲公司究竟最遲應於何時將股東開會通知發出﹝在此假設甲公司並未發行無記名股票﹞ 答 :

(一)若是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東常會, 應於二十天前通知, 即2006.06.09(含)前寄出。
(二)若是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東臨時會, 應於十天前通知, 即2006.06.19(含)前寄出。
(三)若是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東常會, 應於三十天前通知, 即2006.05.30(含)前寄出。
(四)若是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東臨時會, 應於十五天前通知, 即2006.06.14(含)前寄出。

[ P.S. :(含)的意思是包含當天。參考資料 公司法第172條 。]

二、問: 補選董事、監察人之事項可否於股東會以臨時動議提出?
答: 改選董事、監察人,應在股東會之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董事、監察人在任期中因故出缺,就其缺額予以補選,性質上與改選同,自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四項、經濟部六一、六、三○商一七八九七號函)


 

(C)倘公司未依規定寄發股東會開會通知而召開股東會作成決議時,該決議無效~錯誤。
~解析 : 股東會「決議瑕疵」「救濟」決議撤銷決議無效之情形,這兩種情形的「事由」並不一樣。 決議撤銷是針對召集程序決議方法違反法律章程,例如股東會開會之通知未按時通知、或沒有以書面通知或是召開地點不適合,這些都是「召集程序」有問題。所以,(C)應改成~決議「撤銷」



(D)為使股東會得以順利召開,公司法規定倘股東無法親自出席時,得出具委託書由他人代為出席~正確。

~解析 :公司法第177條(代理人出席)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 人,出席股東會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 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 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 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 此限。
委託書
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 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 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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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754

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答案為A

 

(A)董事會得以視訊會議方式為之

(B)董事會之決議,以董事所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過半數為之

(C)董事不得居住於國外

(D)董事得以委託書委託其他股東,代理出席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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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155

C是決議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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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5501
公司法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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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079831
決議撤銷: 公司法189  股東會之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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