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據「教師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學校(含附設幼稚園)班級數少於幾班時,得跨校、跨區(鄉、鎮),由同級學校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學校教師會?
(A)十五
(B)二十
(C)二十五
(D)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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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9), B(886), C(75), D(88), E(0) #122389
統計: A(269), B(886), C(75), D(88), E(0) #122389
詳解 (共 1 筆)
#261195
第二十六條
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含附設幼稚園)專任教師三十
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冠以學校名稱,執行
本法第二十七條各款任務。
學校(含附設幼稚園)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校、
跨區(鄉、鎮),由同級學校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
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其名稱由共同組成之學校教師協
調訂之。
依第一項規定成立學校教師會之學校,其教師不得再跨
校、跨區(鄉、鎮)參加學校教師會。
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含附設幼稚園)專任教師三十
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冠以學校名稱,執行
本法第二十七條各款任務。
學校(含附設幼稚園)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校、
跨區(鄉、鎮),由同級學校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
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其名稱由共同組成之學校教師協
調訂之。
依第一項規定成立學校教師會之學校,其教師不得再跨
校、跨區(鄉、鎮)參加學校教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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