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師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學校(含附設幼稚園)班級數少於幾班時,得跨校、跨區(鄉、鎮),由同級學校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學校教師會?
(A)十五
(B)二十
(C)二十五
(D)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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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349), C(20), D(17), E(0) #120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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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076

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含附設幼兒園)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 法規定組成之,冠以學校名稱,執行本法第二十七條各款任務。 學校(含附設幼兒園)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校、跨區(鄉、鎮), 由同級學校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其名稱由共同 組成之學校教師協調訂定。 依第一項規定成立學校教師會之學校,其教師不得再跨校、跨區(鄉、鎮 )參加學校教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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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1667
教師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28 日

第 23 條
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包括附設幼兒園)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設立,並冠以學校名稱。
學校(包括附設幼兒園)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學校教師會得由同級學校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跨校、跨區(鄉、鎮),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設立;其名稱由共同組成之學校教師協商訂定。
依第一項規定設立學校教師會之學校,其教師不得再跨校、跨區(鄉、鎮)參加學校教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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