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有關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中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以下規定何者正確?
(A)委員每滿三人應有兩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
(B)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
(C)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不能排除教師會代表
(D)委員每滿五人應有兩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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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9), B(956), C(354), D(201), E(0) #120398
統計: A(399), B(956), C(354), D(201), E(0) #120398
詳解 (共 3 筆)
#106864
| 第 9 條 | 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 、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 票選產生,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但參加考核人數不滿二 十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五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二 人,除教師會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指定之。 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 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 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委員之總數,由校務會議議決。 | |
| 第 10 條 | 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但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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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406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 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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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093
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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