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照國民年金法第 12 條的規定,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保險費的負擔比例為多少?
(A)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 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
(B)在直轄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在縣(市), 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
(C)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五,縣(市) 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五
(D)不論縣市級別,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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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7), B(53), C(79), D(56), E(0) #1569712

詳解 (共 1 筆)

#2301530
第十二條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之規定:
 一、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
 二、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一)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倍者,自付百分之三十,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二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自付百分之四十五,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
 三、被保險人為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
  (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三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四十五,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直轄市主管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
 四、其餘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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