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4 依營業稅法規定,關於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其認定標準之敘述何者正確?
(A)營業人以其產製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者,以成本為準
(B)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將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者,以債務金額為準
(C)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以時價為準
(D)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以約定代銷價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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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y 高三下 (2020/10/21)
視同銷售有五個:1.       轉供自用,無償他用(不包括樣品及贈品):按時價認列銷售額用2.       解散餘留之貨物or將貨物用於抵債返還股東:按時價認列銷貨收.....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Success 高三下 (2020/08/27)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15-1 條 營利事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視為銷售貨
物之銷售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或以上項貨物無償移
轉他人所有,並按時價作為銷售額者,仍按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實
際成本為準,轉列資產或費用,免按時價列帳;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
申報時,應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二、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於解散、廢止時將貨物抵償債務
、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按時價作為銷售額者,該項貨物之估價,於辦
理清算所得申報時,仍應依所得稅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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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jade (2020/12/24)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 條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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