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營業稅法規定,關於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其認定標準之敘述何者正確?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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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Success 高三下 (2020/08/27)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15-1 條
營利事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視為銷售貨 物之銷售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或以上項貨物無償移 轉他人所有,並按時價作為銷售額者,仍按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實 際成本為準,轉列資產或費用,免按時價列帳;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 申報時,應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二、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於解散、廢止時將貨物抵償債務 、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按時價作為銷售額者,該項貨物之估價,於辦 理清算所得申報時,仍應依所得稅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查看完整內容 |
5F jade (2020/12/24)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19 ...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