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我國現行國家考試制度區分為二個體系,除一般公務人員考試之外,尚包括:
(A)升資考試
(B)升官等考試
(C)升任主管職務考試
(D)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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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57), C(6), D(1189), E(0) #156671

詳解 (共 1 筆)

#5625492

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 6 條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一般公務人員考試,按學歷分三級,需服務三年。
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其轉調限制六年之分配,依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性質、所屬機關範圍及相關任用法規規定,於各該特種考試規則中定之。
→依特殊性質機關需要(專門職業or技術)、保障身心障礙及原住民之特種考試,分為五級,需服務六年。
前二項、第二十四條考試及格人員因任職機關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得不受轉調規定之限制。但於限制轉調期間再轉調時,以原考試轉調限制機關範圍、前所轉調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之有關職務為限。

法規引用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R00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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