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有關刑事訴訟審判期日筆錄之製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既已記明筆錄,不得增刪變更
(B)審判筆錄內引用之附卷文書,與筆錄有同一效力
(C)審判期日經錄音錄影者,審判程序以影音為證
(D)訴訟文書之保存,由法官負責編為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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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 B(2973), C(178), D(68), E(0) #1402182
統計: A(134), B(2973), C(178), D(68), E(0) #1402182
詳解 (共 10 筆)
#2354229
(A)既已記明筆錄,不得增刪變更(X)
受訊問人就前項筆錄中關於其陳述之部分,得請求朗讀或交其閱覽,如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附記其陳述
(B)審判筆錄內引用之附卷文書,與筆錄有同一效力 (O)
(C)審判期日經錄音錄影者,審判程序以影音為證(X)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
(D)訴訟文書之保存,由法官負責編為卷宗(X)
關於訴訟之文書,法院應保存者,由書記官編為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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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403
Q:有關刑事訴訟審判期日筆錄之製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既已記明筆錄,不得增刪變更(X)
第 44 條
II 受訊問人就前項筆錄中關於其陳述之部分,得請求朗讀或交其閱覽,如請
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附記其陳述。
(B)審判筆錄內引用之附卷文書,與筆錄有同一效力(O)
第48條
審判筆錄內引用附卷之文書或表示將該文書作為附錄者,其文書所記載之
事項,與記載筆錄者,有同一之效力。
事項,與記載筆錄者,有同一之效力。
(C)審判期日經錄音錄影者,審判程序以影音為證(X)
第44條
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
(D)訴訟文書之保存,由法官負責編為卷宗(X)
第54條
關於訴訟之文書,法院應保存者,由書記官編為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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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4218
44 條
審判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審判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訴訟程序:
一、審判之法院及年、月、日。
二、法官、檢察官、書記官之官職、姓名及自訴人、被告或其代理人並辯護人、輔佐人、通譯之姓名。
三、被告不出庭者,其事由。
四、禁止公開者,其理由。
五、檢察官或自訴人關於起訴要旨之陳述。
六、辯論之要旨。
七、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事項。但經審判長徵詢訴訟關係人之意見後,認為適當者,得僅記載其要旨。
八、當庭曾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之文書。
九、當庭曾示被告之證物。
十、當庭實施之扣押及勘驗。
十一、審判長命令記載及依訴訟關係人聲請許可記載之事項。
十二、最後曾與被告陳述之機會。
十三、裁判之宣示。
受訊問人就前項筆錄中關於其陳述之部分,得請求朗讀或交其閱覽,如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附記其陳述。
第 48 條
審判筆錄內引用附卷之文書或表示將該文書作為附錄者,其文書所記載之事項,與記載筆錄者,有同一之效力。
第 47 條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
第 54 條
關於訴訟之文書,法院應保存者,由書記官編為卷宗。
卷宗滅失案件之處理,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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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2000
回6F~
(B)刑事訴訟法48條
審判筆錄內引用附卷之文書或表示將該文書作為附錄者,其文書所記載之事項,與記載筆錄者,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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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2343
請問B選項是什麼意思,審判筆錄不是就是筆錄嗎?為什麼還要特別說引用附卷和筆錄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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