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甲、乙、丙三人各持有一份記載相同發給日期的載貨證券正本,若三人於目的港同時向運送人請求 交付貨物,運送人應如何處置始為適法?
(A)得拒絕交付貨物給甲、乙、丙任一人,因為在目的港應憑全數載貨證券才能領貨
(B)得交付貨物給甲、乙、丙任一人,其中一人受領貨物後,他持有人之載貨證券對運送人失效
(C)貨物交由甲、乙、丙三人平均分配,因為三人為多數債權人情形
(D)運送人得以受貨人之費用,將貨物寄存於倉庫,並通知甲、乙、丙三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 B(8), C(12), D(42), E(0) #688159

詳解 (共 3 筆)

#6079378
海商法第 58 條 1.載貨證券有...
(共 26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6180147
(A) 海商58 Ⅰ,「載貨證券有數份者,在貨物目的港請求交付貨物之人,縱僅持有載貨證券一份,運送人或船長不得拒絕交付。」→在目的港一份就可以領貨,不用憑全數載貨證券才能領貨。
ㅤㅤ
(D)海商58 Ⅱ,「二人以上之載貨證券持有人請求交付貨物時,運送人或船長應即將貨物按照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寄存,並通知曾為請求之各持有人,運送人或船長 」;§51 Ⅰ:「運送人或船長得以受貨人之費用,將貨物寄存於港埠管理機關或合法經營之倉庫,並通知受貨人。」→本題運送人應即依§58 Ⅱ,按照§51 Ⅰ,得以受貨人之費用,將貨物寄存於倉庫,並通知甲、乙、丙三人
ㅤㅤ
(B) 海商58 Ⅲ,「載貨證券之持有人有二人以上者,其中一人先於他持有人受貨物之交付時,他持有人之載貨證券對運送人失其效力。」→本題三人同時請求交付貨物,運送人也沒有交付於其中任何一人,所以沒有其中一人先於他持有人受貨物交付之情形。
ㅤㅤ
(C) 應該與多數債權人無關
ㅤㅤ
以上淺見,歡迎指教。
0
0
#4031866

(共 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