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甲收到課稅處分,應繳納稅金 1 千萬元。甲若不服此課稅處分,應提出何種訴訟?
(A)一般給付訴訟
(B)撤銷訴訟
(C)課予義務訴訟
(D)確認處分違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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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9), B(1778), C(165), D(160), E(0) #1893727
統計: A(249), B(1778), C(165), D(160), E(0) #1893727
詳解 (共 1 筆)
#3355173
行政訴訟:
1. 撤銷訴訟:撤銷違法之有效的行政處分
→應繳所得稅有誤,提訴願後,再提撤銷訴訟
2. 課予義務訴訟:給付標的僅限於行政處分
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行政機關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者是予以駁回的情形
→申請營業登記,行政機關未理,提訴願後,再提課予義務訴訟
3. 確認訴訟:確認為無效之行政處分
另三種訴訟型態皆無法提起時,則有發動之必要。
須具備「確認利益」
→合法建物,被認定為違建,可直接提確認訴訟(確認違建無效)
BY摩友
1.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原告必須先請求做成行政處分之行政機關(=原處分機關)確認該行政處分無效,未被允許或請求後於30日內不為確答者,才可提起)
2.確認已經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經消滅的行政處分 (確認其違法)
3.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 (原告可以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時,就不可以提起確認訴訟;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也就是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可以先提)
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4. 一般給付訴訟: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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