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關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撤銷訴訟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B)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 3 百元之裁判費
(C)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D)得由原告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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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5), B(234), C(155), D(249), E(0) #1893729

詳解 (共 4 筆)

#4108305

第237條之4第2項:「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十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並分別為如下之處置:

一、原告提起撤銷之訴,被告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者,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決。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

二、原告提起確認之訴,被告認原裁決無效或違法者,應為確認。

三、原告合併提起給付之訴,被告認原告請求有理由者,應即返還。

四、被告重新審查後,不依原告之請求處置者,應附具答辯狀,並將重新審查之紀錄及其他必要之關係文件,一併提出於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第237條之5第1項:「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

一、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二、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三、抗告,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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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0004

B 行訴237-5 

C 行訴237-7

D 行訴2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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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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